Romans/4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三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四章
第五章


第四章 恩寵與功業

1 即就吾祖亞伯漢而論,若祗憑其本身之智力,亦何所得乎?【註一】
2 彼若欲以事功見稱,誠有所誇;然在天主之前,實不足多也。
3 經不云乎:「亞伯漢篤信天主,因是而稱義焉。」
4 若徒憑事功,則其所得者乃為酬報,不復為恩賜矣。
5 正惟不以事功為言,而篤信赦罪之,乃能因其信德而稱義耳。
6 大維亦曾詠嘆不恃事功,惟賴恩主而成義者之真福云:
7 「罪而獲赦,過而見宥,福哉斯人,恩實厚!【註二】
8 不歸罪,真心痛悔,福哉斯人,恩實大!」
9 夫此之為福,豈限於割禮之族乎?抑兼被於未割者也。吾人既云亞伯漢因信而成義矣,
10 試問其若之何而成義耶?在受割之後乎?抑在受割之前乎?曰:不在受割之後,而在受割之前也。
11 其受割之儀式,不過為因信成義之印證,而其信德則於未割之時,固已全具矣。因是亞伯漢乃為未受割而因信成義者之父,【註三】
12 亦為既受割而能踵效其未割時所具之信德者之父也。
13 亞伯漢及其苗裔,承天主恩諾,得嗣大地者,非憑律法之制,乃緣信德之義。
14 若惟屬於律法者得為嗣子,是不啻廢棄信德,而致恩諾於無效也。
15 夫法者,刑戮之器也;法之不存,何犯之有。
16 是故人之為嗣,所緣惟信德,所恃惟慈惠;庶幾天主之恩諾,能普被眾裔,不僅限於屬法者,亦且兼及具有亞伯漢之信德者。
17 亞伯漢實為萬民之父。經曰:「吾使爾為萬邦之父,」此之謂也。顧其所以能在天主之前為眾人之父者,亦曰篤信天主而已。蓋惟天主能予死者以生命,而出萬有於無有耳。【註四】
18 亞伯漢於無望之中,懷無窮之望;且深信其必成萬邦之父,一如天主所示:「爾之苗裔,將同繁星」之金諾。【註五】
19 故雖明知己之將近百歲,精力枯竭,且明知灑蕾之久已絕孕;然信心未因此而稍衰,
20 一心惟之恩諾是恃,毫無狐疑之意,
21 信德日益堅固,歸榮於,深知之所諾,能成之;
22 此彼之所以成義也。【註六】
23 夫經載其稱義,非徒為彼故,
24 亦欲勉吾人因信而成義耳。吾人所信者何,即天主使吾主耶穌死中復活;
25 其被置於死,為贖吾人之罪也;其復活,則為復吾人於義也。【註七】


附註

【註一】 此節之譯文、頗多出入者。呂譯新約為『這樣、我們要說按肉體作我們先祖的亞拉伯罕得了甚麼呢?』此譯文所譯:『即就吾祖亞伯漢而論、若祗憑其本身之智力、亦何所得乎?』文理譯本亦如之。蓋原文與西洋譯本、此句頗晦澀;視註疏者若何解釋之耳。文 Botte 譯本、則另一譯法、譯文云:『吾輩何所云乎?夫亞伯漢之為吾祖、豈憑其肉體也乎?』
【註二】 聖詠第三十二首第一節。
【註三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七章第十一節。
【註四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七章第五節。
【註五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五章第五節。
【註六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五章第六節。
【註七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三章第四節。


注釋